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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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顺鸿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顺鸿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砖款17,347.20元,并从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