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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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7?016.25元,支付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7?146.42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7?016.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