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鲁建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1438.33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鲁建伟名下的云L×××××小型轿车(车架号LNBSCUAH5HF57978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鲁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