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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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结时即时将该证书向原告凌 4 浩川交付; 二、原告***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车位享有使用权。 上述第二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