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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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被告***返还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一、驳回原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十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中的137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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