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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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广通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广通汽贸有限公司85936.03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85936.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经本院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