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赣边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赣边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截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为10950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以剩余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赣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8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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