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东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襄汾县荣世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襄汾县荣世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东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495050.50元; 二、原告承德东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7605.51元,由被告襄汾县荣世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4084.00元,由原告承德东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52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