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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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违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损失9,868元;若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