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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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2,460元; 二、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按已付购房款277,635元的日万分之零点五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369元,多交纳的18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