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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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 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永春泰达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从2019年6月24日起解除; 二、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永春县桃城镇桃溪村生物医药园B区7号4楼西侧房屋腾空,移交给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三、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尚欠的租金43200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应付82200元扣除已付的39000元);并支付以43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五、驳回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4.5元,由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954.5元,由泉州市鑫顺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交(永春县双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