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5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三、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从2019年11月开始按每月1847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和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租金自2019年11月1日按日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反诉被告)***;

四、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95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五、原告(反诉被告)***赔偿经营损失2986.8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00元,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曼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反诉费136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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