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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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原市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松原市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及保全5000元、公告费(以实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松原市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