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岸机务段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车务段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诚铭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豫71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豫71民终1号民事判决; 三、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6197.32元; 四、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6197.3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由***、***、***负担8801.6元,由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10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由***、***、***负担8801.6元,由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 110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