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县医药总公司怡康大药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432**.7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22**.25元(不含已支付的36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2641元,由***承担109元,***承担2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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