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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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艾民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艾民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736元及违约金(以货款1617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艾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652.04元,原告博罗县真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