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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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记卡(卡号:463**********826)的透支款本金79293.70元、利息5295.92元、手续费1536.83元,合计86126.4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上述利息、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12月17日,此后的利息、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