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51206003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二、解除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350656102-2012-2015080293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三、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从被告***已付购房款733832元中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偿还被告***尚欠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开具的截至还款之日尚欠的贷款本息凭证为准)。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23876.22元以及合同解除违约金36691.6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从被告已付购房款733832元中扣除。

五、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已付购房款733832元扣除上述第三、四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后的余款返还给被告。

六、被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应于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被告尚欠按揭贷款本息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案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七、被告***应于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第五项判决确定的款项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编号20151206003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解除后的注销备案登记及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八、驳回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9元,由原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4元(多预交的11175元予以退回),被告***负担111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6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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