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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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盛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08年7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20060001959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87287元; 三、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款1436435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529098.28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04.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844元,由元泰公司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负担2634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