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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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70193.65元,款汇如皋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市支行营业部,户名:如皋市人民法院,账号:32×××07)。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3760元,合计5060元,由原告***承担3542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担1518元(此款原告***已给付,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