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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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21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32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人民币40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