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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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南燕染整有限公司 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旭丰粮油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旭丰粮油批发部货款3047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旭丰粮油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