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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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房屋租金29988元、违约金5397.84元;若期限届满仍未支付,那么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案年租金1999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每日0.5‰的比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负担118元(已交),由被告安岳县信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30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