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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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0792民初167号 原告: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贺**生与被告赵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4日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现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世方返还原告贺**生借款本金70000元,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前返还2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返还50000元,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贺**生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 二、如果被告赵世方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分期方式及时足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贺**生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赵世方应给付原告贺**生违约金7000元; 三、原告贺**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为867元,由原告贺**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娇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