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025.00元(截至2019年12月3日),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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