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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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借款本金414480.98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7638.54元、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堡支行对拍卖、变卖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振兴北路098号茗居苑5-3-401室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抵押物价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