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江城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6413240.44元,本息共计46413240.44元。(其中利息6413240.44元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并扣除855.56元;剩余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8.8920‰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338‰计算); 二、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江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北侧土地所有权【土地证号:通国用2012第1:通国用2012第**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866元,由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江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