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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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元,并自2018年4月7日起,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