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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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56.8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374.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