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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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信用卡本金33674.27元、零售利息5876.61元、年费3442.86元、滞纳金10740.61元、现金利息2494.94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4日,以后所产生的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