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货款12322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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