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04执保30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王军申请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已查封申请人王军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某处房产(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回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已查封被申请人徐春生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飞度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详见回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已冻结被申请人徐春生沪市A股市场证券代码为600651的证券简称*ST飞乐证券数量100.00,实际冻结数量100.00,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四、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已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徐春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1270000元,实际冻结520.54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