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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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04执保73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莫林鑫申请谭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谭兴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740000元,实际冻结5135.1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谭兴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谭兴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四、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谭兴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