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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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与被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5月成立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 二、被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移交青城、水川码头及码头站房、趸船等附属设施。 三、被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的租赁费160000元。 四、反诉被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22963.5元。 五、驳回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8元,由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负担9118元,被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原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5元予以退还。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2元,由反诉原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191元,反诉被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负担7451元。反诉原告甘肃永顺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012元予以退还。 评估费30000元,由反诉被告甘肃省水运局(原甘肃省水运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