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0306.4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拖欠货款数额40306.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8年5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由原告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705元,被告***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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