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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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