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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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兰州宁瑞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市榆中县丽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1321078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78元,由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负担13380元,被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负担20898元;反诉费3723元,由反诉原告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