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流市水电水泥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北流市德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66280元给原告北流市德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3 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北流市德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货款66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标准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流市德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北流市德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4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