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43892.8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8年4月27日),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于洪区,建筑面积为161.12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9元,减半收取为5119.5元,保全费373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