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23.28元、利息1462.76元(算至2018年8月31日),合计49986.04元;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