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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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384.03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12日,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合计59384.03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楚。 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60元,减半收取64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