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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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迁安市新思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木四季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5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55万元; 二、被告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财务顾问费550万元以及律师费1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近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5元,由被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