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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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 温县龙源塑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温县龙源塑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9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90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元(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温县龙源塑胶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