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并按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之利息;

二、前述第一项被告***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30000元为本金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至付清全款之日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所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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