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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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45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39600元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11888元应予剔减)。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