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新余市众赢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214734.99元(其中交强险112122元,商业三者险102612.99元)。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负担133元,***负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