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母子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晋0722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静乐县人,现住本村。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母子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未能完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而其患有脑梗塞后遗症、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靠低保、养老金为生,家庭生活面临困难,需要司法救助。

针对自己的申请,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2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访问笔录》一份;3.XX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一份;4.家庭生活状况照片二张;5.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6.XX村村民《证明》一份。

经审查查明,原告***因合同纠纷一案,向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晋0722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母子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共计927636元,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5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5000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欠款;二、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该案和另外一个系列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及母子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均无存款。到被执行人处查看,被执行人停滞基础建设,更谈不上营业。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我院于2019年4月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案件恢复后我院继续跟踪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仍无财产,烂尾工程仍然停滞,暂时无法执行。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身患脑梗塞后遗症、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其所在的XX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应当予以救助。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被人民法院调解并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建、母子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能力有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救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家庭生活面临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讨论决定,对救助申请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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