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187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