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187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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