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龙辉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向宁德市龙辉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汽车轮胎款459976元及相应利息(息以欠款459976为基数,按月千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2元,减半收取计4176元,由宁德市龙辉达贸易 有限公司负担90元,***、***、***三人共同负担4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