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19.5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1日为278.25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